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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凭档案中的《独生子女证申请表》,或者到当初颁发《独生子女证》的机关出具证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1、申办人到女方单位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档案在本单位的,到本单位领取;档案不在本单位的,到户籍地社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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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在孩子申报户口后,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父母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3、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合格,发给《独生子女证》。
女方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领取《独子女证申请审批表》。经单位(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证办理程序: 1、到女方档案所在地单位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在百度→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网站→办事大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表格下载→打印三张并填写; 2、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A4纸一式三份盖好三种章,分别是女方单位(存档单位盖计划生育专用章或人事章,注明“初婚壹胎”或“再婚壹胎”且经办人签字、年月日)、男方单位(同女方)、女方户籍所在居委会盖章; 3、另持女(男)方及子女户口本(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本人页)、生育服务证(一方是外省市的超过一年有效期的回原籍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开具“婚育证明”,外省市一方《申请书》上不用盖章。)、《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到女方街道办事处办理; 4、如果是男方北京户口(女方为外省市)在本街道办理过随父入户本市领证手续的,按上述程序把女方处改为男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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