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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由很多机关进行。比如事故发生的交警队有调解员。如果调解是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调解书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确认有效,具有司法强制力,可以...
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要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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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同判决书是一样的,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申请人往往是胜诉的原告;也可能是提起反诉胜诉的被告。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完毕,就结束了整个诉讼程序。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女,1920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小凉村1组。申请人***,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清水河村1组。申请人**,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清水河村1组。被申请人贾**,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观音桥镇大安村12组51号。被申请人李**,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天堰村6组。上列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一审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事项分述如下: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9870.5元及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贾士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费69870.5元,李大均承担连带责任;贾士伟与李大均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此致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2009年月日附: 1、(2009)金牛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1、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过期的说法。 2、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3、超过两年的,如果在两年内曾经向债务人索取过债务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在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后,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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