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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回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表示借款人配偶证明不用于共同生活。第一,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借款人承担证...
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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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举债为共同债务即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为只有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途,也最容易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如果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现实,也很难完成。 2.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者债权人知道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资、进行非法经营等),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3.还要注意保护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至于何为“无过错的善意”,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也理应得到保护。
夫妻债务证明没有共同的办法:1。在夫妻一方的债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双方承担的债务由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清偿。在这种类型的纠纷中,夫妻必须证明第三人知道该协议。3、可以证明债务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例如,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视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债权人应当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方面进行证明。 1、债权人需要对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履行举证责任,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只有夫妻一方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以其他形式认可,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2、债权人只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不需要举证。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数量等。)和当地一般的社会生活习惯;如果非债务配偶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对于超出日常家庭事务范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证明债务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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