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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一是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二是改正之日起至被列入...
本报北京1月16日电(记者徐隽)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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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债券。(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的政府采购活动。(四)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五)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的依据或参考。(六)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的依据或参考。(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其成为非法不可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于非法不可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八)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额度的审批和管理,以失信为参考。(九)限制补贴资金支持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资金支持。(十)海关认证企业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十一)加强日常监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可以参考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十二)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任免、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建议任免工作中,参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任免、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建议任免工作。(十三)通过征信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信息,通过征信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违法失信信息,同时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十五)金融机构融资信用参考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为融资信用的参考。(十六)其他措施应当参考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给予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不得授予先进荣誉。
本报1月16日电(记者徐隽)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家单位16日在京联合召开发布会,介绍《“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据了解,《备忘录》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对象: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二是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备忘录》,最高法将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具体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据了解,今后最高法将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并在媒体广为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1月15日12时,最高法官方网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5920名,点击量达到222.7万余次,1669名失信被执行人因主动偿还债务而从名单库中删除,近20%的被执行人正积极履行义务。《备忘录》的实施,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必将极大打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人民日报》(2014年01月17日11版)
不属于,信用惩戒是由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实施的。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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