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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
鼓励利用荒地、荒滩、废弃矿山等区域,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旅游项目;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新材料,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旅游企业。积极发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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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完善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从事导游、领队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领队人员资格,并经旅行社委派,持证上岗,规范执业。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库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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