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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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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二)在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三)在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1、侵权的客体与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户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资金,侵犯职务罪的客户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司的财产。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的罪行表现为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挪用本公司的资金个人使用或向他人借贷,金额大,3个月以上未偿还,或者3个月以上未偿还,金额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职场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金额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未经合法许可擅自挪用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的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者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盗窃、欺骗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的财产。挪用本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金额大构成犯罪的侵犯职务罪只有占领本公司财产金额大的才能构成。3、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者的目的是非法获得本公司资金的使用权,但不是永久占有,而是准备使用后返还的职务侵占罪行为者的目的是非法获得本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是暂时使用。
两者侵犯的对象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侵犯职务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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