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开发银行按照“分行自报计划、总行综合平衡、额度适时调整、余额统一管理”的原则开展债券销售,可采取分行自销和委托商业银行或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代理...
开发银行按照“分行自报计划、总行综合平衡、额度适时调整、余额统一管理”的原则开展债券销售,可采取分行自销和委托商业银行或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代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记账式债券采用债券销售专用软件进行销售,同时记录有关债券发行、托管信息。记账式债券和实物券的具体销售程序按照财会局、清算中心制定的《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会计核算、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投资业务局经调查评估、方案设计后提出债券发行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发行初步方案、风险评估、担保措施、销售初步安排、结论等内容。评估报告分送综合计划局、评审管理局、有关评审局、信贷管理局、资金局、财会局,各局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投资业务局汇总各局意见后报企业债券承销审核委员会审核。对企业债券承销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投资业务局负责连同审核委员会会议纪要签报行长审批。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于柜台业务开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柜台业务开办方案和系统实施方案;(二)负责柜台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三)柜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及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具的系统接入验收证明;(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开办机构应当将开办柜台业务的营业网点通过网点柜台、电子渠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22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570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