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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下列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一方在合同届满前逾期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逾期方承担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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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下列情形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种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以上三种情形下,承包人解除权的行使,还须具备以下条件: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建设工程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在以下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建设工程合同逾期构成根本违约的可以解除。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当事人拒绝解除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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