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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 二、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有牵连的,两者源于同一...
针对这个问题,在这里向大家解释一下。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原诉讼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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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原诉讼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当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均认为:之诉是一种复合之诉,、问题都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因此被告提出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都不构成反诉。因此离婚纠纷中不存在反诉制度。举个例子:假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被告此时提出要求离婚的主张,也不视为反诉,而是会告知被告另案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离婚案件当中不可以提出自己关于离婚事宜的诉求和主张。被告可通过其提交的答辩状等材料当中,提出自己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主张,明确自己的请求。而根据最新消息,2018年7月16日正式生效施行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附件《离婚案件诉讼指引》第6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这意味着未来广东地区受理的离婚案件,适用反诉制度,这也是广东地区法院家事案件审理的一项新改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合同纠纷反诉的成立条件不仅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还具备以下条件:1。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不能向原告以外的人提起。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和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由其他法院管辖。5、反诉和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涉及事实或法律。6、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一,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此为主体的特定性。二、反诉与本诉有关。也就是说,反诉与本诉讼的目标相同或有关,两者来源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相关的法律关系。提起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四,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根据牵连管辖,人民法院可能获得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纠纷存在协议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情形,本诉法院不得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因而也就不能受理反诉。五、必须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如果本诉适用了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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