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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应当经财务司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当报财务司审批:(一)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二)各单位变更的政府采购预...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采用形式,上级行已经进行招标并在采购目录中确定了供应商范围的可直接采购,经过审批单位认定不便进行招标的,可采用其他采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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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参考主要内容,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财政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相关备案和审批事宜,其中,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回复意见,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需要财政部审批的事项,中央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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