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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的补充定额以及其他相关计价规定,定期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指标以及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托或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未按照规定选取咨询企业或者承接咨询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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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执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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