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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性别不同和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男女双方恋爱不成、已经解除婚约的、或者离婚时候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虽然在这些情况下,人们...
其实这真的是你的悲哀,真不知你们当初是怎样恋爱的。如果你的叙述属实,那就说明他是个对生活和对家庭极不负责的人。说白了,这种人想想都后怕。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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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词汇,虽然耳熟能详,但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任何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同样,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类似的概念。在追讨青春损失费的诸多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而告终,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是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有人或许会说,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出现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从形式上看这种经济补偿与青春损失费多少有些相似,但因为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而同居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并没有法律规定来支持同居男女们的此项诉求。本文案例中,法官根据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公序良俗”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通常我们认为一个人的青春、感情是不能用金钱等物质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是你情我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要求另一方作出金钱的赔偿,这是与我们传统道德有所冲突的,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
一般而言,双方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予女方的钱财视为赠与。并且钱财属于动产,自移交之日起一般就不能要回的了,在移交之前可以随意撤销。但如果您能证明您为女方购买的、赠送的财物,是基于双方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那么属于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基于公平原则,您可以主张要回。
建议协商处理.你们在谈恋爱期间,双方互相给对方一些数额相对较少的金钱或其他的物品的,应该视为赠与.赠与系双务合同,一方赠与,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成立.如果没有法定情形,并有证据证实,该合同通常不能随意撤销.即便通过诉讼,也很难达到目的.如果数额巨大,你也可以选择报警处理,但是,你要做好心理准备,公安机关可能会以你们之间系民事纠纷为由,要求你们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处理,那也是大家都愿意看到的.希望以后不要用钱谈感情,能够算得出价钱的感情,那不叫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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