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存在主要赡养关系的,同样作为第一...
1,在未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你出现事故后,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母(你的,如果尚在),子女(如果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死亡可以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建议来电详谈。
养兄弟姐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分配遗产时,曾孙子女才可以继承的。第一顺序不可以,如果孙子女已经去世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开始后。本法所说的子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5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808人已浏览
1,3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