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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公司法人很有可能会就企业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担负行政责任。除非是他能证实对企业个人行为不知道。还很有可能会就其自己、企业的董、监、高...
⒈挂靠公司法人很有可能会就企业的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担负行政责任。除非是他能证实对企业个人行为不知道。还很有可能会就其自己、企业的董、监、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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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有: 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针对近期私募圈出现的基金从业资格“挂靠风”、高管人员兼职等现象,私募严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明确表示,私募找外部人员“挂靠”的行为,违反了私募登记备案相关办法,一经查实,个人和私募管理人都将受到处分。同时,协会强调,已通过考试的人员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注册。此外,协会还表明,私募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对频繁变更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协会将重点关注。私募找外部“挂靠”情节严重将被“封杀” 2、针对最近个别私募寻找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挂靠”的问题,协会明确表示,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3、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对于个人,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此外,私募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如果出现,也将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一、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案外第三人(挂靠人)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 1、运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均可以查封,因为从初步的证据中很难判断车辆实际占有人是间接占有还是直接占有; 2、如果占有人当时能够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享有车辆所有权,则不应查封。 3、如果挂靠车主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是真权利人、运输公司书面承认挂靠车辆系被执行人所有或者被执行人提供挂靠合同等证据证明他是真权利人,则可以查封。 4、挂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挂靠在他名下的车辆因实际车主提供证据无法查封或者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成立而解除查封的,如果挂靠车主应当交付给被执行人的管理费用没有交纳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 挂靠协议只是一个纯粹的债权契约,其间无任何有关物权变动的意图。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挂靠车辆的产权依然归属于挂靠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当运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挂靠在其名下的车辆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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