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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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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XX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XX、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按照城市、镇、乡规模,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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