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房屋土地国家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没有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由所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是否给予补偿
1、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贴。原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已于2013年3月26日删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7人已浏览
992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