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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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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 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1、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予以明确,可以用列举方式将企业基本的商业秘密的类型予以说明,同时加入兜底协议囊括商业秘密的范围,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歧义。 2、明确竞业限制的对象。竞业限制的对象限于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不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一般员工,企业最好不要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一方面没有意义,另外还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3、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但要遵行合法、合理的原则。 4、明确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是以剥夺员工擅长工作技能为代价的,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收入或影响员工职业发展,所以限制时间不宜太长。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下合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禁止与保密义务存在如下区别:1、保密义务所限制的行为是对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使用行为,而竞业禁止所限制的是人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2、保密义务是从消极意义上禁止相对人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不禁止相对人设立竞争企业或到竞争企业工作。如果相对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权利人就无权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而竞业禁止则是全面禁止劳动者利用其在职期间获得的一毁信息和技能的机会,这是一种积极意义上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3、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则无义务。4、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禁止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禁止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续存期间,离职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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