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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请享有司法鉴定权的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鉴定人。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多种损伤均未达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轻微伤鉴定标准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追究侵害人行政责任(轻伤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采用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过,轻微伤应当是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只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法医进行伤情鉴定,是严格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进行的。因此,即便接近轻伤,但是只要依照该规定的标准尚未达到轻伤,那么法医给出轻微伤鉴定标准,是没有问题的。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伤情,参照上述标准,自行判断法医的鉴定。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微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是正确的。但是,需要区分一件事情,就是对方使用的是刀砍,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具备主观上非法剥夺当事人生命权利,且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例如,当事人的激励抵抗或第三人的救助等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此种情形下,警方的处理就是错误的,因为对方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应依据刑法追究犯罪责任。例如,因矛盾纠纷,导致的对方临时起意,大喊大叫,要杀了当事人,或者每次攻击都向当事人的要害,这都是认定对方具备主观非法剥夺当事人生命权利犯罪动机的客观依据。2、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A、结伙殴打他人的。B、殴打残疾人、孕妇、未满14周岁的人或60周岁以上的人。C、一次殴打多人或多次殴打一人。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条、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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