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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犯从被调查机关第一次提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雇用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侦查阶段代表事件的开始,这个阶段嫌疑犯的人身自由受到...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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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会议应当向拘留中心出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议介绍信、家庭成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自己的执业证书。此外,律师会议不受监督。律师可以在会议过程中向当事人了解以下内容:1。嫌疑人的自然状况,如姓名、年龄等;2、是否参与以及如何参与涉嫌犯罪案件;3、承认犯罪,陈述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4、认为无罪,陈述无罪;5、强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法;6、采取强制措施后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和被告见面和交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交流。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见面的,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安排会议,至少不得超过48小时。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应当经调查机关许可。在上述情况下,调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拘留中心。辩护律师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嫌疑人、被告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被告时不受监督。辩护律师与被监视的嫌疑人、被告人会面、沟通,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就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也不得超过48小时。但是,如果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要会见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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