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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符合人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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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按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一)侵占人防工程;(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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