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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即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的,...
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在一方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需要准备离婚协议(为防止出现无效情形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或者见证)、双方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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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和行政机关办理的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是不会为离婚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的,法院给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发放的是载有离婚协议的《民事调解书》,离婚当事人双方在法院领取了离婚《民事调解书》就意味着正式离婚了,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离婚案件当中的原告一定要注意,如果被告只是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还是有争议的话,人民法院还是要正常审理案件的。原告递交了诉讼状之后,跟被告就离婚抚养权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撤诉的。
办理离婚登记后应当得到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离婚有两种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这种情况下是有离婚证的。 2。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在法院办理。可能是法院发放的调解书也可能是法院发放的判决书。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生效后即代表离婚,根本不必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证,人家也不给这种情况的办理离婚证。 保留好调解书或判决书就可以代替离婚证了。 需要说明一下:调解书是发放即生效,但是如果是一审判决书,还涉及一个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才生效的问题,如果是一审后双方均未生效,请联系一审法官出具判决生效的证明,这样才能确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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