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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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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誉无疑指向信用和名誉。是指公众对具体商业实体的经济能力和信用状况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首先要看其报道的内容是否属于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其次,记者的捏造、诽谤、散布等行为也需要主观故意。简而言之,只有记者为了达到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知道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仍然报道,才能符合此罪的基本要求。在刑法中,并非所有损害商业声誉的行为都将构成犯罪。如果商业主体本身存在问题,媒体曝光后信用大幅下降,名誉扫地,这种损害实际上是由主体自身的问题造成的。但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并不违法,反应受法律保护。
一、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由的构成: 1、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2、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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