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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三者的相同点:三者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行为都没有最终完成,没有达到犯罪既遂。 三者的不同点: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而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分子出于主观认知而主动放弃或者是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犯罪预备停止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尚未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犯罪未遂”停止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尚未完成”的阶段;“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一个时间段。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预备不是未遂,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阶段,而犯罪未遂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了,只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两者处于不同的犯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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