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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而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最终消除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有两种形式:自愿解散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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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我国法律规定,收购是要缴收的,一般情况下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企业并购或收购破产企业,只涉及、土地征时缴纳的,税率一般为3%,各率有所不同.过户手续费不多,各地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资产收购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对于其中的第一点,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与要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尖锐矛盾而出现的公司运行障碍,既包括管理困难,也包括经营困难,如股东因利益冲突导致公司经营决策无法作出或大股东仅凭自己股份份额一意孤行做出决议使公司经营严重恶化、管理混乱致业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又无从改善、公司财产无端耗费和流失而几欲丧失殆尽。 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首先,并非股东一切利益受到损失均是解散公司的理由。一般情况下,只有因僵局导致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或者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时,才构成解散公司的事由。而股东其他权利无法实现,则为股东权利的保障问题,由《公司法》相应制度予以规制; 其次,从出资者整体利益出发认定股东利益受损。从公司存在的价值看,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其对原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股东不能再直接处分此财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着眼的是公司发展壮大,考虑的是如何实现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个别股东利益受到损失或者股东的利益暂时受到损失,均不应作为解散公司的理由; 最后,“重大损失”应以损失涉及股东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根本利益、损失无法挽回、损失足以导致公司危机为限。 另外,即使公司未出现管理和经营困难,如公司存在违法经营、出现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危及公司生存等情形,使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不能实现,公司继续存续当然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也足以作为司法解散公司的理由。 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通常认为,其他途径包括私力救济、行政救济和仲裁等非诉讼手段。无论采取何种途径,最终目的都是对当事人提供救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因此,对其他途径的理解应当是指所有能够对当事人提供救济、解决当事人之间法律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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