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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出票银行出具的票据出售证明,以证明票据出票的真实性。 2、出票人出具的票据支付证明。要求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及收款人,以证明申请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3、背书人出具的票据转让证明。如果票据经过背书,还必须由前手背书人证明申请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①申请人为个人:个人的身份证; ②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申请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由申请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院可能还需要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针对法人),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等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票据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 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法院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依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法院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公示催告的申请程序是票据持有人满足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之后,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必须遵守的流程。公示催告的提出一般来说有以下程序要求,申请人必须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书面内容必须强调申请的原因,以及票据的主要内容,比如金额等信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票据支付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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