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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事故和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一年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金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定点医院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包括大额以下收据、处方底部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需要在门诊就医时,被保险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将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疾病的门诊就医和取药仅限于批准就医的定点医院,不能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费用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结算。五、住院医疗。只有缴纳20年的医疗保险,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疗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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