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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您的交费性质(停车管理费、场地管理费、场地租金等)和交费依据(收费发票、合同等),以明确该费用对应的法律关系;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不仅仅是收费主体),即有些时候收费方和责任方不一定是同一的,找不准责任方盲目起诉可能败诉!最后,应确保对损失的价值评价的客观、合理,以避免过度索赔所造成的不必要支出!本人处理过大量此类索赔,建议您与本人电联面谈!
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7)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3、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6)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二者责任险。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没有驾驶证; 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③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④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⑤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⑦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⑧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9)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10)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1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3)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4)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5)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和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车辆保险有基本险和附加险之分。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但它同基本险一样,在有些情况下出险,保险公司是免丽的,可以不予赔偿。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的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对于附加险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1、全车盗抢险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5)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6)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2、车上责任险 (1)货物遭洪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4、玻璃单独破碎险 (1)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5、车辆停驶损失险 (1)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2)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或修复时间的损失。 6、自燃损失险 (1)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3)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7、不计免特约险 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只对基本险起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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