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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那么在经营期限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随便退伙的,如果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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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那么在经营期限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随便退伙的,如果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拒绝这个合伙人退伙。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那么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事务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是有权退伙的。 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进行结算,按照退伙人占有的份额退给他相应的财产,而不是将其原先投入的资金退还给他。而且在退伙的时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也要承担责任的。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 1、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或监督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权利; 2、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3、获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一、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所有,而不是合伙人个人所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所有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的情况。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二、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征,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来说,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权利:一是合伙事务的决定权。重大合伙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日常合伙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作伙伴对合作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但是合伙合同可以做出不同的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房地产的处置、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等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它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具体约定。第二,合伙事务的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所有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是,根据协议和所有合伙人的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第三,监督检查权。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此外,当合伙事务分别由合伙人执行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最终,查阅帐簿权。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账簿,使其能够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的判断。三、利润分配请求权。合言而喻,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该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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