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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申请,、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2、决定机关。3、执行机关,是否违反义务的确定以及罚款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或提供保;监视;。变更逮捕的情形: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擅自离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5、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的犯罪,保证金的处理。6、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救济,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最长30天,到期后要么取保候审释放,要么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报请逮捕,审查期限是7天,这七天依然要羁押在看所,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那几本就不会出来直到法院判刑做完牢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时将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x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羁押期不会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长,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将执行拘留的首日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更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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