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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澄清事实,说明自己侵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被侵害人一个清白,另外,还需要向被侵害人道歉,如果给被侵害人造成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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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名誉权怎么维权: 1、保存好证据,拷贝网上对当事人攻击诋毁的图片或者网页(最好是一段时间内的,拷贝同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 2、提供侵权者的真实资料,法院不受理网络名字。被侵权者可提供证据申请当地公安机关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时间的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出示证据查出此人,并到侵权者住所处法院起诉。 4、被侵权者在两年内都有对侵权者提出上诉的权利。
关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2)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一般认为,损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征: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后果;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由于网络名誉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网络名誉权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侵害网络名誉权所造成的后果或者表现是,降低他人在网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对于网络名誉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救济的同时,也可以要求行为人在网络环境下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从而恢复受害人的网络名誉权。因此,对网络名誉权的损害也完全具备上述三方面的特征。(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网络环境的特性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理论的具体适用导致任何特殊情况,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理论没什么特别要求。(4)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通常认为,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是网络名誉权侵权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而过错在网络名誉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与传统名誉侵权无异。
名誉权受侵犯的后果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作为一种观念、认识而存在于第三人的思想和情感之中的,而不是一种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之物。这种观念可能外化为第三人的态度或者行为而影响第三人与受害人的关系,也可能不外化为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而这种评价之降低的强度、范围等更加难以进行量化的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一种似乎具有客观性的损害后果--社会评价之降低--又变得不那么确定、乃至难以认识。这就是名誉权损害案件后果的特殊性,而这一特殊性也决定了侵害名誉权案件的难度,它还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以及诉讼法上的举证与证明责任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在通常的侵权案件中,总是要求受害人对其所受到的损害加以举证和证明,但是要求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其人格方面的损害即社会评价的降低进行举证和证明却很困难。我们一方面要坚持损害后果作为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一个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要处理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考虑到名誉权的特殊性质和受害人承担名誉损害事实举证面对难以克服的困难,应该免除受害人对名誉损害事实发生的举证责任,而采取推定的方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受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和侮辱性内容已经为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所知。在这个基础上,法官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推定必然产生损害结果。这种推定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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