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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药费有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报销,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公费医疗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学生等,具体如下: 1、各级国家机关、党、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3、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4、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6、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残废军人。 7、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8、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9、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10、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11、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12、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学生等,具体如下: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在国家预算内支付工资。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机构在国家预算内支付工资的。3、在国家预算内支付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4、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工业工会正在编制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以及由县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组织、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在编制的工作人员。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六、在乡二级以上长期抚恤的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7、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无军籍的退休人员。8、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退休后由民政部门支付养老金的。9、国家正式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招收的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科学生)、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一年以内的学生。10.享受公费医疗的研究生。11、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合同制干部和工人(不含劳动保险福利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12、中央和国务院规定其他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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