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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首情节的逮捕规定

2025-02-07
一、关于自首情节不批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使没有自首情节,也可以从轻处罚。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可以以自首论。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包括: 1. 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 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 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逮捕与刑事拘留的区别 1. 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 2. 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3. 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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