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该罪首先表现为违背被害人意愿,也就是说,在被害人不愿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这种意愿,不愿意是应当是表达出来的。如果性行为发生前,或者发生时,被害人在可以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却没有作出不愿意的表达,则一般不认为是强奸罪。在这里提醒:如果与不能表达意愿的人(如昏迷、、没有反抗能力的人、精神病人或者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发生性关系,一般也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愿,构成强奸罪。该罪其次表现为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伤害等手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暴力应做广泛的理解,有些行为看似并非暴力行为,但因为拘束了被害人的自由,也可能认定为暴力行为。最后,行为人表现出来的行为,应当是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如果表现出来的行为并非发生性关系,而只是想伤害被害人或者侮辱被害人,那么也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
的犯罪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