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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
新民事诉讼法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 【法条索引】: 新民诉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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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形式案件的职权范围。前者是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接受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后者是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划分喂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国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通常指的是审判管辖,一般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以刑诉为例,说明管辖。 一、属人管辖。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该国法院就对其有管辖权; 二、属地管辖。发生在该国境内的案件,法院就有管辖权; 三、保护管辖。对发生在该国境外但对本国或本国国民造成危害,即有管辖权; 四、普遍管辖。即对危害全人类的犯罪,如贩毒、种族灭绝等,各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以上四种管辖方式都是确定管辖的原则,但具体适用哪一种管辖,则有各国法律具体决定适用,一般都是尽量把各种案件归入到本国的管辖范围之中。上面四种管辖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见我国刑诉也把管辖权扩的很大
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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