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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使用保险协议承保的,如协议内容对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予以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对于应当申报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中国XX批准前,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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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中国XX对总作出的批准文件、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正式批复文件。
保险公司申请核准法律责任人,应当向中国XX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审核申请表;(二)拟任人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三)拟任人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四)国内保险或者法律从业经历;(五)本公司任职情况说明;(六)中国XX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共保业务中,其他保险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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