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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的审查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衡量逮捕是否准确应当以逮捕的三个条件为标准,只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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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证据查证的过程。证据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各个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6种基本证据,每种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任何未经审查、真假难分、来源不清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审查主要查清: (1)证据材料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2)证据材料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特别是因果关系,没有联系的材料即便真实也不能作为证据。 (3)分析每一证据材料本身是否前后一致,合乎情理,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可靠,全部证据之间是否有内在联系,有无矛盾等。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我们国家回避制度,它不仅仅是适用于刑事类型的案件,还是用于行政类型的案件,而行政类型的案件当中的回避是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法院来进行判断的。行政诉讼法当中55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有利害关系,可以进行申请回避。
在收集、调查治安案件证据时,公安机关不可以非法的手段进行调查,应采取合法的方式,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无效,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处罚的依据,同时也要主动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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