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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返还型保险,是否属于?

2022-10-27
婚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返还型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投保返还型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系未成年子女。虽然上述保险的保险费是出自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返还型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故在合同尚未到期时,应当认定该保险的保险收益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在双方离婚后,均无权请求分割该份保险的保险利益。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返还型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约定的时间后,承保人返还保费及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此类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即使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返还型保险,所获取的投保收益仍不得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依据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来认定。具体而言,当被保险人为夫妻双方时则双方均有权获取保险收益,则保险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或夫妻以外第三人时则因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婚生子女投保返还型保险,之后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虽然夫妻一方投保该保险的保费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且夫妻一方与承保人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其子女。夫妻双方离婚时,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该保险单则属于二人婚生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无权要求将保险利益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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