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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评残花费由事故责任划分方出,在我国法律法规上明文规定了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产生后的伤残等级状况,理应由被告方在申请办理伤残等级时垫款,并在中后期由事故责任划分方来开展赔付解决,详细情况理应联系实际而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1、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6。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40元/天):广西2011年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7、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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