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
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由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纳。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0人已浏览
1,181人已浏览
1,475人已浏览
3,0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