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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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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家庭暴力应当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但要求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如果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因家庭暴力而受到威胁或者威胁,可以由亲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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