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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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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如果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间隔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随时可拘传。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司法机关是可以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但法律上,对传唤多久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及时到案,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没有非常详细的具体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拘传,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可以随时直接拘传。所谓“正当理由”,一般是指以下原因: 1、不可抗力。如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 2、自身原因。如疾病、重大经济活动等;被他人控制等。需要注意的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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