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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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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质量条款有歧义的,可以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约定,不能补充的,则根据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却确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条款具有歧义的,按照词句结合相关条款等方法来确定其具体的意思表示含义。如果是词句不一致的,结合全部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如果是文字不同,意思相同的,将其解释为同种含义。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合同条款具有歧义的,按照词句结合相关条款等方法来确定其具体的意思表示含义。如果是词句不一致的,结合全部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如果是文字不同,意思相同的,将其解释为同种含义。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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