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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常会遭遇证据难题

2021-01-14
离婚财产分割常会遭遇证据难题  “离婚了,我才知道自己有这么多家底。”刚离婚不久的王女士又为财产的事和前夫打了一场官司,拿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要求其前夫给付10万元的判决,她感慨万千。  去年11月,王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合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发生了分歧,王女士知道丈夫一直在炒股,但是到底有多少股本她并不清楚。  诉讼中,丈夫自称股金总额大约有8万元,他同意给王女士11万元。可王女士认为他们的股金不可能这么少,法院要求王女士提供账号或其他证据,由于王女士平时不管钱,对家庭的“财政状况”不甚了解,更不曾留意丈夫炒股的情况,她无从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只好同意了丈夫的条件。  离婚后,王女士自己管起账目,对股票有了初步了解,她想知道前夫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股票是怎么操作的,没想到这么一打听,居然知道了前夫炒股的证券营业部并查到了股东代码。王女士发现前夫在他们离婚时撒了谎,当时前夫名下的股票资金竟有33万余元。“可是我们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这事法院还能管吗?”王女士疑虑重重。  经过咨询,王女士知道可以再打官司,争回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经法官核实证据,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女士丈夫名下的股金余额确有33万余元。但王女士前夫又辩称其中只有8万是自己的,其余是借别人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官因此认定此款应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判决其前夫给付王女士10万元。  王女士得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但她仅是离婚人群中的幸运者。证据问题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一大瓶颈。  据统计,2001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共审理离婚案件3500余件,今年上半年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占49件,原告撤诉的达11件,法院判决的仅6件。法官分析,撤诉案件大多因为证据不足,往往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又拿不出证据,其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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