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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该由单位在一个月内申请认定,在一个月内单位没有申请认定,那么由员工申请的,就是属于非单位申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后首先应向所在地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m/%E5%B7%A5%E4%BC%A4%E8%AE%A4%E5%AE%9A%E7%A8%8B%E5%BA%8F只有收到社保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才属于国家承认的工伤,才具备法律保障!社保局才会安排下一步的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鉴定标准》m/%E5%B7%A5%E4%BC%A4%E9%89%B4%E5%AE%9A%E6%A0%87%E5%87%86执行的!拿到鉴定等级后按《工伤赔偿标准》m/%E5%B7%A5%E4%BC%A4%E8%B5%94%E5%81%BF%E6%A0%87%E5%87%86获得相应等级的赔偿。如需要法律方面的支持可向所在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m/%E6%B3%95%E5%BE%8B%E6%8F%B4%E5%8A%A9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工伤是员工和老板都不想遇到的问题,那么,当遇到工伤时,应该如何进行申报与认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1)单位职工因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苏州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②工伤职工《身份证》; ③《书》或者证实存在的有关材料; ④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⑤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⑥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⑦事故调查材料; A.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B.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C.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D.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E.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F.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4)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职工工伤认定的报审程序外、须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监督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处理事故证明。 (5)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的,可以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被鉴定为四级及四级以下伤残的,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劳动鉴定或者鉴定时拒绝检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该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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