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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否为?

2022-10-23
庭审中A指出,隋女士与B系夫妻关系,因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此,B辩称,他对于所诉借款事宜毫不知情,与A从来没有交往,关于隋女士与其在借款时的约定一概不知;此外其与隋女士虽然处于婚姻关系,但双方已分居多时,多年来隋经营某公司的情况也从不过问;即便案中所涉及的借款属实,至于隋女士将借款用于何处,其毫不知情,并且多年来家庭支出均由其负担,隋女士不负担家庭费用。综上所述,B认为此次借贷纠纷与其毫无关系。但B的此番辩解并没有得到法庭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规定,B与隋女士系夫妻关系,B未能证明该借款存在除外情形,故对隋女士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隋女士、B共同偿还原告A17.5万元,利息6300元及违约金10500元;被告隋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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