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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1.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
一般需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本人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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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各自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法律规定,民政局收到双方提交的结婚材料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依法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分发结婚证。 3、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根据《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由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认定可以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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