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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你虽然擅自使用了老师的照片却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至于刑事责任就更加谈不上了...
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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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侵犯侮辱他人肖像权的话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顾客只是简单的将拍照发微博,没有故意对照片进行丑化之类的,不算侵犯肖像权,但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可以要求顾客进行删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1、可能会侵犯公民肖像权。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因此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发表他人照片,那么应属于侵犯肖像权,对方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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