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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承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 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赡养义务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
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在夫妻家事代理权范围外,对外负债应由夫妻双方合意而产生,夫妻一方擅自举债的行为与夫妻的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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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妇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妇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妇的共同财产偿还。但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家人和家人所承担的债务,由于一方应该以个人财产偿还,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家人和家人所承担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债务纠纷事件的审理法律上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加等共同意义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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