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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办理,是需要公民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需要入户的户口簿原件以及其他有效的资料到需要入户的户籍所在地相关户籍部门申请办理的,公民带上资料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资料齐全就可以给予发放准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当事人通过允许转移证明书,转移地派出所发行的户籍转移证明书转移到转移地户籍登记派出所。
居民户籍转移处理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向转移地提出申请,提交资料二、派出所审查资料确认无误后,发行允许转移证明书三、申请人携带允许转移证明书向原户籍地办理户籍转移手续,领取转移证明书四、持有转移证明书,身份证明书向转移地派出所入籍。五、学生户籍转移:1、申请学生先到学校保卫所户籍室办理转移手续,领取户籍转移证明书。2、根据本人的身份证和保卫所的户籍转移证明书,向学校所在地的派出所转移户籍,领取转移证明书。3、 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口。4、注:学生户籍转移到学校时,学生将户籍转移所需资料提交学校保卫所,由学校经营者统一办理户籍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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