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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六)污染程度;(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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